合法財務公司在香港法定名稱為持牌放債人,公眾人士可到公司註
合法財務公司在香港法定名稱為持牌放債人,公眾人士可到公司註冊處查詢,持牌放債人必需要每年續牌。
根據 《 放債人條例 》 (第 163 章 ), 牌照法庭在處理放債人牌照申請時須予考慮以下因素﹕
(i)申請人是否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 (如與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、學歷及經驗等)﹔
(ii)申請所涉及的任何處所是否適宜經營放債業務 (如處所的土地用途及由業主及租客給予
的許可證明等)﹔及
(iii)發牌會否違反公眾利益。
警務處處長 ( 處長 ) 可就有關牌照的申請進行調查,以決定是否有理由反對有關申請。
已領有持牌放債的財務公司才可在香港合法經營。
公眾可到公司註冊處查詢
https://www.cr.gov.hk/tc/services/money-lenders/search/licensee-search.htm